甘肃省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财政补贴利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财政补贴利息工作,保证贴息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按照国务院国阅[1997]65号会议纪要、人总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函〔1994〕654号),在省财政厅、扶贫办和农行甘肃省分行等有关单位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二条 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贴息范围为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及其辖属机构在定西、会宁两县发放的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
第三条 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即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一年期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收取利息(现行利率为年息3.24%)。贷款期限在5年及5年以内的,不向贷户收息,由省财政全额贴息;贷款期限在5一10年的,由贷户按一般扶贫贷款利率(现行利率为年息2.88%)付息,再贷款利率与一般扶贫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现为0.36%),由省财政扶贫资金补贴。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贴息的计算及结清
第五条 为了准确反映和计算本办法涉及贷款的余额及贴息,特设置《甘肃省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补贴利息计算表》(表式附后)。
第六条 对《甘肃省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贴补利息计算表》,农行定西、会宁县支行要按照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期限和标准,按季准确填报,并送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县支行最迟于每季末次月的10日之前将报表上报到二级分行。
第七条 二级分行审核无误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地(市)扶贫办、财政处(局)审核盖章,并于每季末次月的20日前将汇总表上报到省农行(农业信贷处)。由省农行及时进行汇总。
第八条 省农行对汇总的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贴息表,连同地(市)分行、县支行的报表送交省扶贫办审核盖章,并送交省财政厅据以贴息。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农行送交的汇总表予以及时审核,根据年度扶贫资金计划,将贴息资金下达项目市(地)、县。
第十条 项目县财政、扶贫部门收到贴息计划及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农行县支行。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要督促其下级部门及时、足额到位资金。
第十一条 对贴息资金不能按时足额补贴到位的,农行将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有权就未补贴的利息部分向贷户全额收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事项凡国家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省财政厅、扶贫办和农行甘肃省分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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